当前位置:化工仪器网-试验机网首页-技术文章列表-IMV振动试验基础知识--加速度和位移和频率和关系

IMV振动试验基础知识--加速度和位移和频率和关系

2024年09月14日 09:06 来源:上海腾澳实业有限公司

本文主要说明IMV振动试验中的几个重要的用语(即振幅、速度、加速度、频率、加振力)及其它们之间的关系。

 

※频率(f

单位时间内(通常为1秒)振动的往返次数。单位:Hz。

5Hz即表示在1秒内振动5次。

 

※振幅(D

振动位移的距离。单位:mm

单振幅(日语:片振幅):Do-p

双振幅(日语:两振幅):Dp-p

IMG_256 

※速度(V

单位时间内振幅的变化率。单位:m/s

 

※加速度(A

单位时间内速度的变化率。单位:m/s2

旧单位:Ggal

1G =  9.80665m/s2  = 980gal

1gal  =  0.01m/s2  =  1cm/s2   (此单位在地震模拟试验中,经常出现。)

1Gn =  10 m/s(用于粗略计算中。)

 

 

四者之间的关系式

X(t)= D0-psin(ωt+φ)       φ:初始相位、ω=2πf角速度

V(t) = dX/dt = ωD0-pcos(ωt+φ)

           = ωD0-psin(ωt+φ+π/2)

A(t) = d²X/dt = dV/dt

            = -ω²D0-psin(ωt+φ) =  ω²D0-psin(ωt+φ+π)

相位关系

       速度超前位移90度,加速度超前速度90度(即超前位移180度)。这句话在理解冲击试验的加速度、速度、位移图中帮助很大,以后再述。

IMG_257 

 

※加速度(A0-p)、速度(V0-p)、振幅(D0-p)的值关系式

A0-p[m/s2] =0.0394D0-pf 2  =6.28f V

V0-p[m/s] =0.00628 f D0-p =0.159 A/f

D0-p[mm] =25.5 A/f 2 =  159.2 V/f

或者

A0-p[m/s2] =2πf)² × D0-p[m] 

                  = 2π)× V0-p[m/s] 

V0-p [m/s] = 2πf )× D0-p[m]

       上述四个量中,已知两个量,便知其他两个量。一般在振动控制仪中输入两个量,就会自动计算出其他两个量,所以,记不住这些公式关系也不大。

但是,如果在和客户商谈的时候,按照客户的要求,直接计算出来,按照这些参数,当场帮客户选定出对应的振动试验机,相信客户一定对你另眼相看吧。

       这两套公式其实是同样的,下一套公式中的π=3.1416代入并将位移单位换成mm即可得到上一套公式。本人比较喜欢下一套公式,那么多数字记起来还是有点困难。

另外,计算时,一定要注意单位。在振动控制仪的输入中,一定要注意振幅(位移)是全振幅还是单振幅。Dp-p=2D0-p。一般振动控制仪默认速度和加速度是单峰值,振幅(位移)是双振幅。如果搞错的话,那很有可能导致试验白做,试验体损坏等,造成经济损失,特别是长时间三综合试验(汽车零件的振动试验,一个方向300小时的三综合试验很多很多。)

       通过这些公式也可以推导出振动试验机的无负载或有负载设备能力特性曲线图,以后再述。

 

※加振力(F

试验时,振动台需要加振的力,也称推力。

单位:NkNkgf 、tonf

加振力的计算:

单位N的场合:    F[N] = m[kg]  × A [m/s2]

单位kgf的场合:  F[kgf] = m[kg]  × A [G]

1kN=1000N

1kgf=9.8N

1tonf=1000kgf≑10kN

       公式中的m一般都是质量之和,即动圈质量、夹具质量(含垂直扩展台或水平滑台)、试验体质量之和。单位tonf就是我们行业常说的几吨推力中的吨,有朋友喜欢简写成tton,这种简写不是不严谨tton是质量的单位,切不可混为一谈。

 

 


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化工仪器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非化工仪器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