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化工仪器网-试验机网首页-技术文章列表-YBB00152002-2015/GB12255-90 全自动耐破强度测试仪

YBB00152002-2015/GB12255-90 全自动耐破强度测试仪

2025年03月17日 16:51 来源:济南三泉中石实验仪器有限公司

YBB00152002-2015/GB12255-90 全自动耐破强度测试仪


铝箔凭借其不透光、无污染、价钱便宜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包装防护、生活用品、建筑、药品包装等领域。尤其是药品包装,对铝箔的物理机械性能更高,其中要求其破裂强度不得低于98Kpa。这是因为药用铝箔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可能因为破裂强度太大而引起使用的不方便,太小又会引起泡罩破裂从而引起药品的失效,因而需专业的实验室检测设备对铝箔进行抽样检测,将其破裂强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参考标准:YBB00152002-2015《药用铝箔》、GB12255-90《药品包装用铝箔》

药用铝箔破裂强度测试
标准要求:取40mmx40mm本品3片,破裂强度测定仪上测定,均不得低于98kpa。

可以使用的检测仪器:三泉中石的NPD-1000S全自动耐破强度测试仪


药用铝箔破裂强度检测方法
(1)取样,药用铝箔40mmx40mm,3片。
(2)开启铝箔耐破强度测试仪,设置参数和试验模式。
(3)将试样放置在试验平台上,点击试验键,仪器自动向下压紧试样。
(4)试验,记录打印测试结果。

(5)测试结果,均不得低于98kpa。

npd-1000s2.jpg

在药用铝箔的质量评估体系中,耐破度仅仅是众多检测标准中的一项,它与其他关键指标如密封性能、针孔度、剥离强度(即保护层粘附力)以及保护层的耐热性能等共同构成了全面的检测框架。为了精准测量这些性能指标,可采用三泉中石的生MFY-05S密封性测试仪用于验证铝箔包装的密封完整性;ZK-02S铝箔针孔度测试仪则专注于检测铝箔材料上的微小孔隙;180℃剥离强度试验机能够准确评估保护层在不同温度下的粘附力表现;而RFY-05热封试验仪则用于模拟和测试铝箔包装的热封效果。


三泉中石,作为药品包装检测仪器领域的资深生产厂商,多年来深耕于该领域的研发与创新,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提供涵盖从设计到生产、从检测到优化的解决方案。


铝箔凭借其不透光、无污染、价钱便宜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包装防护、生活用品、建筑、药品包装等领域。尤其是药品包装,对铝箔的物理机械性能更高,其中要求其破裂强度不得低于98Kpa。这是因为药用铝箔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可能因为破裂强度太大而引起使用的不方便,太小又会引起泡罩破裂从而引起药品的失效,因而需专业的实验室检测设备对铝箔进行抽样检测,将其破裂强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全自动耐破强度测试仪参考标准:YBB00152002-2015《药用铝箔》、GB12255-90《药品包装用铝箔》
药用铝箔破裂强度测试
标准要求:取40mmx40mm本品3片,破裂强度测定仪上测定,均不得低于98kpa。

可以使用的检测仪器:三泉中石的NPD-1000S全自动耐破强度测试仪


药用铝箔破裂强度检测方法
(1)取样,药用铝箔40mmx40mm,3片。
(2)开启铝箔耐破强度测试仪,设置参数和试验模式。
(3)将试样放置在试验平台上,点击试验键,仪器自动向下压紧试样。
(4)试验,记录打印测试结果。

(5)测试结果,均不得低于98kpa。


在药用铝箔的质量评估体系中,耐破度仅仅是众多检测标准中的一项,它与其他关键指标如密封性能、针孔度、剥离强度(即保护层粘附力)以及保护层的耐热性能等共同构成了全面的检测框架。为了精准测量这些性能指标,可采用三泉中石的生MFY-05S密封性测试仪用于验证铝箔包装的密封完整性;ZK-02S铝箔针孔度测试仪则专注于检测铝箔材料上的微小孔隙;180℃剥离强度试验机能够准确评估保护层在不同温度下的粘附力表现;而RFY-05热封试验仪则用于模拟和测试铝箔包装的热封效果。


三泉中石,作为药品包装检测仪器领域的资深生产厂商,多年来深耕于该领域的研发与创新,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提供涵盖从设计到生产、从检测到优化的解决方案。

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化工仪器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非化工仪器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